同住家人一起住在共有的房子,但有一天感情生變無法同住時,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,但分割時,各個共有人都想要獨得那個房子,也願意補貼其他共有人價款。共有物以原物分割為原則,變價分割為例外,如果共有人皆有意願取得房子,基本上法院不太會判決變價分割,就看誰願意補償比較高的金額,願意補貼比較多的人可以取得房子。
參考判決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80號民事判決:「對於兩造而言,就變賣共有物,兩造分配所變賣價金之分割方案,尚須冒有變賣之價格可能低於兩造於本案中同意補償他造之金額,且兩造皆有意願取得系爭房地而言,變賣系爭房地之分割方案,顯然對於兩造不利,故原告請求以變賣之方式分割系爭房地,尚非可採。按以原物為分配時,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,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,得以金錢補償之,民法第824調第3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兩造均請求取得系爭房地,同意補償他造金錢,被告同意補償之金額為905萬元,高於原告同意補償被告之金額900萬元,因此,被告所提之分割方案就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,自以被告之分割方案對於全體共有人較為有利。」。